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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棉花加工企业交储行为,明确质量责任,保证入库棉花质量,根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13年度棉花临时收储预案》(以下简称收储预案)、《棉花第1部分:锯齿加工细绒棉》(GB 1103.1—2012)国家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交储棉花的质量要求
第一条 中国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中纤局)依据《棉花第1部分:锯齿加工细绒棉》国家标准,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发布临时收储棉花质量要求。
第二条 加工企业组货交储的棉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颜色级白棉四级及以上、淡点污棉二级及以上;长度级27毫米及以上;马克隆值A级、B级和C级C2档;断裂比强度差档及以上;长度整齐度指数低档及以上;轧工质量中档及以上;单包净重227±10公斤;条码在线回潮率(不包括在线回潮率显示结果为“00”的棉包)或现场实测回潮率塑料包装单包不超过9.0%(不含9.0%)、棉布包装单包不超过10.0%(不含10.0%)。
加工企业组货交储的棉批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同批次棉花颜色级必须相同,异性纤维定性检验不超过10%(不含10.0%),平均包重符合包装标准要求。
第三条 交储棉花必须是2013棉花年度采摘的籽棉生产加工并经过仪器化公证检验的锯齿细绒棉。
第二章 交储棉花的加工企业资质
第四条 交储棉花应当是符合国家更新改造规划要求,并验收合格的400型生产设备加工的棉花。
第五条 交储棉花的加工企业应当已通过2013年度质量保证能力前置审查或复查,完成了2013年度仪器化公证检验申报,经中纤局批准公布,在2013年度参加新体制棉花公证检验的加工企业名单范围内。
第六条 对2012年度国储棉出库发生质量投诉经认定问题属实的,或不积极配合处理质量投诉的加工企业,2013年度暂缓审批或停止对其实施仪器化公证检验的资格。
第三章 交储棉花的生产加工要求
第七条 为避免交储环节换货造成经济损失,加工企业在新年度籽棉收购、皮棉加工、打包、取样、悬挂条码卡、棉包信息采集、刷唛组批、国储棉报验等环节务必做到:
(一)籽棉收购按质论价、分等分级、一试五定,对收购的超水棉应当进行晾晒、烘干等技术处理,安排专职人员挑拣混入籽棉的异性纤维或通过籽棉异性纤维清理设备进行排除,通过各项举措,切实把好交储棉花的质量源头关;
(二)加工时不得将高等级籽棉与低等级籽棉掺混加工,或者将不同产地的籽棉掺混加工。
(三)加工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轧花工艺流程规范加工,不同采摘方式的籽棉分开加工,喂花环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异性纤维混入,超水棉必须摊晒处理或启动烘干设备烘干处理;
(四)打包环节应当做到标准化,单个棉包净重应当控制在227±10公斤范围,棉包质量标识应当与包内棉花质量相符,棉包包装物料应当符合GB 6975-2007《棉花包装》国家标准规定;
(五)取样环节必须严格按照中纤局2013年发布《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加工企业抽样管理办法》规定取样登记,严禁弄虚作假,加工企业应当对所提供的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的真实性负责,并在新年度收购加工开始前,向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提交样品真实性承诺书;
(六)通过条码信息管理系统打印生成的条码卡信息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棉包两侧应当悬挂或放置条码卡,其中加工单位、企业代码应当与中纤局公布名单一致,生产日期、加工类型、包号、等初始信息应当与实际相符;
(七)加工企业应当根据籽棉收购加工进度和交储计划,及时通知检验机构到厂进行样品交接,检验样品应与条码卡、交储棉包一一对应。检验机构到厂进行样品交接时应对拟检样品与拟交储成包皮棉进行比例抽查,抽查发现样品与实物不一致的,加工企业暂缓组批运输交储;
(八)加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收储质量要求组批交储,对入库环节品质核查确认不合格棉批退储而产生的运输、搬倒(倒垛)费用由加工企业自行承担。
(九)新年度若加工企业名称变更,应当办理完更名手续后,加工生产、送检交储;
(十)棉包刷唛应当符合《棉花第1部分:锯齿加工细绒棉》(GB 1103.1-2012)国家标准“包装及标志”相关规定以及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总公司)发布的《2013年度棉花临时收储预案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唛头内容包括:产地、加工单位、质量标识、批号、包号、毛重、异性纤维含量代号及生产日期,应当做到内容完整,字迹清晰。
(十一)加工企业提供的报验材料应当完整准确,原则上报验材料应于实物到库前申报提交。
报验材料包括:仪器化公证检验证书(纸质多包格式)、过秤码单(纸质)、组批信息汇总表(纸质)、《申报入储公证检验表》(见附件1,纸质、电子版各一份)、合同(复印件)及《条码汇总表》(电子版)。其中《申报入储公证检验表》、《条码汇总表》电子版文件,必须是通过加工企业信息系统(v2.0.0.2版本)导出生成的电子加密文件,电子文件所载信息必须与组批实物一致。纸质证书(含过秤码单及组批信息汇总表)由加工企业信息系统打印生成。棉包条码卡应当完整、清晰。
第八条 禁止性规定:严禁将无资质企业加工的棉花冒充有资质企业的棉花交储,严禁将上年度籽棉或皮棉冒充新年度棉花交储,严禁将检验不合格的棉花冒充合格棉花交储,严禁将包型不符合要求的棉花通过回包、改包方式重新打包交储,严禁在取样环节弄虚作假、调换样品、伪造条码信息,严禁交储转圈棉,严禁更换或涂改唛头。
第四章 交储棉花的检验周期及组批发运要求
第九条 加工企业加工取样完成后,应及时通知检验机构到厂进行样品交接,同时由检验机构样品管理员、感官检验技术人员在加工企业现场对样品、实物进行核对,双方签字确认。若检验机构的检验进度不能满足交储要求时,加工企业可以向中纤局申请调整检验机构。
第十条 检验机构根据加工企业交储计划、交储时限、加工数量及时到厂进行样品交接并随机抽查拟交储棉包品质,对抽查无误的批次样品及时安排实验室检验,内地实验室应自棉花加工后四日内、新疆地区实验室应自棉花加工后六日内发布检验结果。
第十一条 加工企业依据临时收储质量要求,挑选符合收储质量要求的棉包组批交储。
第十二条 交储棉花应当符合中储棉总公司收储规定,每批棉花的加工单位、颜色级、包装材质、采摘方式(手摘棉、机采棉必须分开组批)应当相同。
第十三条 加工企业组批装车发运应当本着提高入库和公证检验效率的原则,以合同号为单位集中发运、到库和申报。装车时应尽量采用对排码包方式,即棉包唛头朝外码放。棉花到库前应当已完成报验,且报验材料及相关电子文件完整无误。
第十四条 为确保到库棉花能够及时安排入库检验,加工企业应在棉花发运前与仓库进行入库预约登记,并提交检验所需的报验材料及电子文件。
第五章 交储棉花的入库公证检验
第十五条 交储棉花验收流程包括初验和公证检验两个环节。仓库负责初验,检验机构负责公证检验。公证检验包括:重量检验和品质核查。
第十六条 初验内容包括:棉包包装材料、捆扎材料及包型,棉包标识,条码卡及报验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仓库负责提供满足检验机构现场检验的工作场地、设施及人员。
第十七条 检验机构受理报验必须是同一合同号棉花已经全部到库且已经过初验并开具《储备棉初验入库单》。报验以合同号为单位受理,对报验材料不完整、内容不准确或提供的电子文件格式不正确的,检验机构要及时通知中储棉总公司派驻人员或仓库,协调加工企业改正并重新申报。
第十八条 仓库初验完毕后,检验机构开展公证检验,为提高入库效率,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初验和公证检验可以同步进行。
第十九条 棉花到库后,检验机构首先应对加工企业提供的仪器化公证检验证书与棉包实物唛头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进行重量检验。
第二十条 重量检验项目包括毛重、皮重、回潮率、含杂率。
(一)称重方式为整车过磅和多包过磅,交储棉花不得混批称重,混批运输的应先挑包理批再过磅称重;(二)皮重检验可以使用企业自带的包装物,用于检验的包装物应当完整并与交储棉包包装材质相同;
(三)杂质检验样品应当和核查样品同时抽取,每10包抽取1包形成一个总重量不少于600克的实验室样品;
(四)回潮率检验采用针插式快速检测仪,单包超过9.0%(含9.0%,塑料包装)或10.0%(含10.0%,棉布包装)的整批退储;
(五)同批次回潮率检验与毛重检验应当同步进行,若遇冰雪等恶劣天气入库,应将棉包或棉车冰雪清理完毕后过磅称重。
第二十一条 交储棉包的质量信息采用电子扫描设备逐批、逐包核对,核对项目包括:颜色级、长度、马克隆值、在线回潮率、在线净重、断裂比强度、长度整齐度、轧工质量、加工类型,经电子扫描核对出的无仪器化公证检验结果或不符合收储质量要求的棉包剔除处理。
第二十二条 检验机构需对扫描无误的棉批按比例取样核查其品质状况,核查项目包括:轧工质量、颜色级、长度、马克隆值、异性纤维定性检验。
(一)用于品质核查的样品必须在卸车后、上垛前扦取,检验机构必须做到按批随机取样,仓库应当满足检验机构因随机取样产生的搬倒需要。严禁在棉车或棉垛上取样。
(二)检验机构逐批随机从取样窗口取样核查,取样窗口是加工企业在棉包两侧中部切取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时形成。取样比例10%,样品应当在室内检验,综合判定实物品质与仪器化公证检验证书所载品质结果相符情况。严禁在露天环境检验品质指标。
(三)若取样窗口所取样品没有代表性,或窗口取样发现交储棉花涉嫌存在质量问题的,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反馈中储棉总公司派驻人员或仓库,确定是否开包取样进一步细判,经开包取样判定无质量问题的可以收储,交储单位自行承担复包费用。
(四)经开包取样判定不符合国储棉收储质量要求的,检验机构出具《2013年度国储棉质量抽查汇总表》(见附件2),并将抽查结果通知中储棉总公司,该批棉花退储处理,凡该加工企业生产的已到库待检的棉花一律加大取样比例并开包取样进行品质核查。退储棉批不得换包处理后重新交储。
(五)对品质核查发现交储棉花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加工企业,或涉嫌样品作假的加工企业,中纤局将暂停其仪器化公证检验资格,并通知中储棉总公司。对查实样品作假的加工企业,当年度不予恢复仪器化公证检验资格。
(六)对产地检验机构依据《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确定的质量信用C类加工企业交储的棉花重点核查。
(七)对2012年度出库涉及质量投诉的加工企业交储的棉花重点核查。
(八)对现场核查发现的更换、涂改棉包唛头的,暂停公证检验,通知当地检验机构进一步调查,并上报中纤局。
第二十三条 公证检验应当以合同号为单位进行,检验机构应于受理申报后2日内完成现场有关检验,并与中储棉总公司派驻人员或仓库办理交接手续。现场工作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检验结果,出具检验证书(内地库点一式两份,新疆库点一式三份)。
第二十四条 在库商品棉转交储备棉的,应当符合收储质量要求,报验及验收方式按本办法第五章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中储棉总公司或产权单位若对品质核查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纤局提交复检申请,中纤局指定检验机构重新抽样检验,并于现场检验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检结果,抽样比例10%。超出规定时限的复检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复检项目:轧工质量、颜色级、长度、马克隆值、异性纤维定性结果。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果一致的,由复检申请方承担有关的复检费用。复检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第六章 质量问题和举报投诉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入库核查发现交储棉花存在非人为主观故意造成的质量问题所涉及的加工企业,纳入当年度重点核查名单,交储棉花退储处理。经过退储处理,后续交储行为依然存在质量问题的,取消仪器化公证检验送检资格。
第二十八条 对入库核查发现交储棉花涉嫌样品作假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暂停其仪器化公证检验资格,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加工企业,停止受理该企业国储棉入库申报和仪器化公证检验送检业务,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加工企业应对其生产的棉花质量全程承担责任,对使用弄虚作假等违法手段通过验收的,出库使用中发生质量投诉,经认定问题属实的,中纤局将通告有关部门,加工企业应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第三十一条 加工企业和仓库可以对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工作作风进行监督,经查实检验机构在国储棉入库公证检验中涉嫌违法的,中纤局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予以处理。中纤局设立的举报电话:010-51006258,举报邮箱:jubao@cfi.gov.cn。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